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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同一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所载的以复数形式存在的规范,则尚未在实证法上被位阶化。
而这亦成为学者主张紧急状态应被扩张解释的另一理由。这一点同样为《行政处罚法》第27条所支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本质上是形式上违法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属于形式违法判断之后的实质违法判断,而阻却违法的原因又在于此类行为不存在对法益的侵害或是所保护的法益明显优于所损害的法益。但对公务合法的认识和判断,刑法一直都存在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之争。对所有违反疫情防控指令的行为都直接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无疑会使《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lt;, 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black"传染病防治法》的责任条款都被悬置,这当然是对既有法治资源的浪费。基于这一原因,现代刑法学理都倾向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减轻和免予惩罚的事由。[15]参见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10]参见何龙:《抽象危险犯视角下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由行政行为生效制度延伸出的是个人对行政决定的普遍服从义务,即个人不能基于自身的主观判断而选择性地服从行政命令。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第八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十五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第三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进入专题: 立法法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六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八十一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九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九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第六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六十一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